武汉“LV”外观专利被叫停
发布时间:2008-8-29

日前,世界知名品牌“路易威登”所在公司——路易威登马蒂利股份有限公司在与我国一手提袋生产商王某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不得再使用涉案的“路易威登”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路易威登”诉称商标被侵权

  2007年4月10日,路易威登马蒂利股份有限公司将王某诉至北京市一中院称:其是第241000号、第241081号、第1106237号、第1106302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王某未经原告许可,抄袭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将其简单附加在手提袋上,申请了第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鉴于王某的外观设计专利突出醒目地使用原告多个知名商标,该外观设计专利一旦投入市场使用,将导致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如不及时制止王某的行为,将会对原告的商标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路易威登马蒂利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不得使用第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并承担本案原告的律师费。

  对于路易威登马蒂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求,被告王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保护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1985年2月18日,路易威登马蒂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241000号、第241081号商标。 1996年8月9日,该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06237号、第110630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8类,其中包括旅行包、女用小手袋、购物袋等。

  2002年12月4日,王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提袋”的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3年10月8日被授权公告。

  北京一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对已经授权的应当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原则,为外观设计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冲突提供民事解决途径,切实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无论专利权人是否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实际使用,只要其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专利就应被宣告无效。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对专利权人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作出判决。

  在路易威登马蒂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鉴于原告涉案的4 个商标注册时间均早于王某专利申请的时间,故相对于被告的专利而言,原告涉案的4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在先权利。

  法院判被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

  法院认为,鉴于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故判断上述冲突是否存在的关键在于,一般消费者是否会将被告该外观设计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从而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 

  由于王某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手提袋,原告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包、女用小手袋、购物袋等,二者属于同类商品。同时,被告外观设计中不仅含有与原告上述4个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且上述标识为被告外观设计中最主要的设计要素。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外观设计产品一旦投入使用,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原告的产品。据此,被告的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已构成与原告上述4个注册商标的冲突。 

  虽然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被告已将该外观设计产品投入使用,但因该外观设计申请的目的就是投入市场使用。为避免该使用行为对原告上述4个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法院认为被告申请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虽然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无权对专利权是否有效作出判定,但在被告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告涉案4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有权责令被告不得使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不得使用名称为“手提袋”的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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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回放--武汉商人抢注顶级品牌LV专利 欲1.2亿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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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顶礼膜拜的世界顶级品牌——法国LouisVuitton,近年来在中国市场的经营却非一帆风顺,2002年一个叫王军的中国商人成功注册英文“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标,并于2003年10月8日被授予获得LV手提袋外观专利权。 
 
 
  经过一系列关于商标和专利使用权的官司之后,LV完败。2007年11月,王军放出“圣诞通牒”:2007年圣诞之前如果双方不在武汉地区代理权上进行实质性磋商,“路易威登”将在翌日成为中国的平民品牌。

  LV请求撤销专利被驳回

  王军是武汉汉正街的一个普通私营服装老板,2002年王军研究商标法发现,中国在商标管理上实行一标一类,总共45类,每类都需要专门注册,而LV在中国仅申请服装、皮具、珠宝和贵重金属类的商标权;同时,LV在中国的产品专利上完全空白。当年,王军成功注册英文“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标;年底又设计出LV手提袋外包装并申请外观专利,2003年10月8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其专利权。

  2004年2月24日,LV向中国知识产权总局提出,王军的专利图案要素绝大部分均为LV的世界驰名标志,而LV在中国早已进行商标注册,王军的专利与其已取得的在先商标权相冲突,请求宣布撤销该专利。随后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成立关于此专利的覆审委员合议组(下称:覆审委),LV专利案经历3年时间,2006年底覆审委最后裁定法国LV法律依据不足,维持王军专利权有效。

  2007年4月,法国LV马利蒂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覆审委告上北京市一中院,请求法院撤销覆审委的相关决定,王军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7个月过去了仍无结果。

  11月22日王军向武汉市海关申请全国范围内的专利备案,扣押LV有侵权嫌疑的产品,为取回货物LV须支付百万元的“反担保”保证金,作为一旦侵权行为被判定后对王军的赔偿支付。

  若不能和解,就生产中国“LV”

  可以确定,王军注册中国“路易威登”的商标和产品外观专利的行为是一种抢注行为,他的目的何在?

  王军2007年11月6日发给LV的和谈方案,愿意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向LV转让其手中拥有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但前提是LV须授予其在武汉地区的独家经营代理权。但采用直营销售模式的LV恐怕很难做到。

  和谈方案石沉大海,王军对LV的态度早已有所准备,“我之所以手握中国‘路易威登’的商标和专利权而没有投入生产阶段,是因为我尊重LV这个顶级品牌,不过LV方面迟迟不表态让我觉得等待没有意义,到圣诞节之前如果他们还没有就代理权跟我进行实质性的谈判,圣诞节后我将立即终止一切谈判,进入生产程序,中国‘路易威登’的售价只有LV产品的三分一,我相信,当中国的老板和他的员工都在使用路易威登时,LV在中国的国际顶级品牌地位将不保。”

  王军同时表示,若LV不能授权代理,想买回专利权亦非没有可能,1.2亿元人民币就成交。他强调,如果拖延价格还会提高。

  想在中国销售,LV或只能“换脸”

  据悉,对LV商标真正致命的威胁来自于王军手中握有的产品外观专利权。从王军向记者提供的产品外观专利权认定材料中不难发现,王军申请的产品外观与LV在中国销售的产品图案组合并无差异,换言之,LV在中国“大意失荆州”——没有为其产品外观的图案组合申请专利保护。王军表示,LV的产品如果使用单个图案元素放大作为产品外观即为合理合法,一旦其产品上出现传统的图案元素组合,就侵犯中国“路易威登”的外观专利权,他如数家珍般地指出LV目前的几类主流产品外观已经侵害到他的权益,LV的产品要想在中国市场上继续销售,那么“换脸”是唯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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